(2015)八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加某某某与夏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八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八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某某某,夏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初字第11号原告加某某某,女,藏族,2011年出生,西藏日喀则市人,现住八宿县。法定代理人边某某某(系原告之母),女,藏族,1983年11月25日出生,八宿县幼儿园教师,西藏日喀则市人。被告夏某某某,男,藏族,1982年5月1日出生,八宿县交通局干部,西藏八宿县人,现住八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加某某某诉被告夏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加某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边某某某于2015年5月9日以与被告某某某就抚养费支付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加某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加某某某承担。审判长 四朗措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达娃次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