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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叶林与陈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林,陈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叶林,武钢供电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陈捷,无职业。关于李叶林诉陈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叶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陈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叶林返还借款1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李叶林支付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年息10%);3、承担执行费1,400元。截至2015年5月12日止,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利息为43,616.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16.4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彭惠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