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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20号原告:曲某某,女,藏族。诉讼代理人:巴某某,男,藏族(与原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登某某,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登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巴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蒲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