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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欢诉被告张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欢,张子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冯欢,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山西晋中市人。被告张子帅,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榆社县人原告冯欢诉被告张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欢于2015年5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