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欢诉被告张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欢,张子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105号原告冯欢,女,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山西晋中市人。被告张子帅,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出生,榆社县人原告冯欢诉被告张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欢于2015年5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