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与被告袁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刘磊。被告袁夫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袁夫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薄顶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