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胡慧锦与林新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锦,林新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93号原告胡慧锦,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林新姿,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锦与被告林新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慧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慧锦以欲与被告林新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慧锦负担。审判员 林荣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游俊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