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袁一×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18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一×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3日14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上河头派出所接袁二×报警称:被告人袁一×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岔房子村其家中精神病发作,持镰刀伤人。上河头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该警情,在控制袁一×的过程中,袁一×用菜刀将民警李二×、辅警杨××砍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袁一×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并提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上河头派出所接被告人袁一×之女袁二×报警称袁一×精神病发作,持镰刀伤人并欲出门行凶,家属将其关在家中请求民警帮助。上河头派出所民警李二×、祁×赶赴现场处置该警情,在上前劝阻袁一×放下镰刀未果的情况下,民警李二×请求增援,后民警张一×、杨一×带领辅警杨××、张××携带盾牌、铁叉等防暴警具赶至现场,在控制袁一×的过程中,袁一×使用暖壶砍砸民警并持菜刀将民警李二×、辅警杨××腿部砍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二×左下肢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下肢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杨××肢体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袁一×在实施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同日,被告人袁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袁一×供述,证实2014年年底的一天(2014年11月3日)下午1点钟,我从地里干完活回家,做完饭后我喝了3两白酒,晾着饭,我就到家院子外的胡同里玩。到了2、3点钟,我回屋准备吃饭,我将院子大门、屋子里门都锁上了,之后就来了几个警察,也不知道他们来干什么,不知道他们怎么开的门进的院子,他们进院之后砸我家屋门的玻璃,踢我家屋门,把门踢开后,我向警察扔了一个暖壶,有5、6个警察就进屋了,他们手里有拿着盾牌,有拿着铁棍子的,他们想逮住我,我就顺手把外屋菜板上的菜刀拿起来掖到怀里,两个拿盾牌的警察在前面用盾牌一直往屋里推我,把我推到了东屋里,当时我就火了,从怀里拿出菜刀朝他们一通砍,具体砍到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最后警察用棍子将我手里的菜刀打掉了,我就被警察按在了炕上,警察用胶带把我的手脚都捆起来了,然后把我送到天津市安定医院了。警察去我家之前发生什么事情我记不起来了。那天我父亲好像去我家了,我的女儿去了,好像姑爷也去了。2、被害人李二×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14时许,我所接110电话报警称:一人精神病发作,需要民警帮助。我和民警祁×迅速出警赶往事发地,到场后了解报警人为袁二×,其父袁一×精神病发作,手持镰刀要出门行凶,其姑爷李一×在劝阻袁一×时手部被袁一×用镰刀划伤,袁一×还欲持镰刀砍其女儿袁二×,家属担心伤到其他群众,将大门关上离开家并报警。我和祁×到场时袁一×在自家院子中叫嚷“谁进来我就砍死谁”并挥舞着手中的镰刀,我和祁×上前劝阻其放下镰刀,袁一×拒不放下镰刀并挥舞镰刀,见此情形,我立即求助所内增援,过了一会增援民警张一×、杨一×,辅警杨××、张××带着盾牌和铁叉赶到了现场,袁一×家属担心袁一×伤到其他人和发生自残行为,要求我们将袁一×制服并配合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我们劝说袁一×放下手中镰刀,袁一×不听劝说继续叫嚷并持镰刀进入自家客厅,后将门反锁,并丢掉镰刀手持一把菜刀开始乱舞,其家属要求我们破门进入,我们商量后决定按照所内处突预定方案控制袁一×,我用语言吸引袁一×回到院内方便合围控制,但袁一×始终在客厅内骂街并挑衅我们,见劝说没有效果,我开始踹门,在我破门过程中,袁一×拿起地上的暖壶将开水泼到我身上,我将房门破开后,袁一×手持菜刀退到卧室与我们对峙,我们责令其放下菜刀,其拒不放下菜刀并用菜刀攻击我们,我和辅警杨××用盾牌阻挡袁一×挥舞过来的菜刀,张一×和祁×用铁叉打其手上的菜刀,袁一×用菜刀将我和辅警杨××的左腿砍伤,后祁×用铁叉将其手上菜刀打掉在地上,后我们合力将袁一×制服。3、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14时许,我所接到一起110报警称有人精神病发作,需要民警帮助,我所民警祁×、李二×就出警了。过了一会儿,李二×给所里打电话,要求增援,我就和民警张一×、杨一×、辅警张××一起去岔房子村警情现场增援。到了事发地,我看到袁一×手持镰刀在院子里挥舞,嘴里还说“谁进来就砍死谁”之类的话,他的家人和民警商量怕他伤害到别人也怕他自残,就让民警进院把袁一×控制住,并让民警和他们一起把袁一×送到医院去,就这样我和民警们就都进院子了,袁一×就跑到屋里客厅去了,并把门关上,还用东西挡上了,在客厅里他把镰刀丢了,拿了一把菜刀在手里挥舞着,我们经家属同意后,李二×就把门用脚踹开了,我们就都进屋了,袁一×就退到里面的屋子里,手拿着菜刀和我们对峙,我们叫他放下菜刀,他拒不放下,还持菜刀砍我们,我和李二×分别手持盾牌在最前面,祁×和张一×就用铁叉控制他手里的菜刀,袁一×就用菜刀朝我们乱砍,我和李二×用盾牌一直挡着他砍过来的菜刀,袁一×突然蹲下身子砍我们的腿,我和李二×因为阻挡不及,我们俩左腿就都被砍伤了,祁×趁机用铁叉把他手里的菜刀打掉了,我们就合力把他制服了,随后我就被送到北辰医院治疗。4、证人袁二×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下午1点多,我正在单位上班,接到我父亲袁一×的电话,他说胡话,还说他的刀找不到了,因为我父亲本来就有精神病,而且以前犯病总是用刀伤人,我一听他这么说话就知道他又犯病了,赶紧请了假,让我爱人李一×来接我,同时给我三伯(袁三×)和姐姐(袁四×)打了电话,让他们赶紧回家,我怕我父亲又惹什么祸。下午2点多我们到了我父亲家,当时我三伯和姐姐都已经到了,我看见我父亲正在院里犯病,手里拿着一把镰刀说胡话,说是自己的刀丢了,要报警让派出所给他找刀。当时我一问情况,我到之前我父亲已经无故打了我三伯一顿,而且当时他还拿着镰刀冲我和我姐姐乱比划,李一×上去想把他手里的镰刀抢过来,还被他用镰刀把手划伤了。我们想赶紧送他去医院,但又怕控制不住他,我就打电话报了警。没过一会儿,上河头派出所陆续来了四、五个民警,我父亲又对民警破口大骂,还拿镰刀朝民警比划,但是没有发生什么肢体冲突,对峙一会儿后,我父亲把我们家属和民警都轰出了院子,把院子和屋里的门都反锁了,自己进了屋里。当时我们想不能这么放纵他,怕他自己会出什么意外,就和民警商量,请民警帮忙把我父亲控制住,我们好抓紧送他去医院。大概下午4点左右,民警准备好盾牌、胶带等工具后,我们将我父亲家的院门打开了,民警在外面喊我父亲出来,他不出来,民警为了避免我们受伤,让我们家属都在院外等着,那四、五名民警进了院,走到屋门外继续喊我父亲出来无效,民警在征求我们家属同意后,将屋门踹开,几名民警就进屋了,接着屋里传出喊叫声音。过了有十几分钟,有两名民警先后从屋里出来,我看见那两名民警的腿部受伤了,都说是被我父亲拿菜刀砍伤的,又过了一会儿,屋里的民警喊我们家属进去,我们进屋后看见我父亲已经被民警用胶带将手脚都绑起来了,我们赶紧将我父亲抬上车,直接送他去安定医院了,受伤的民警也去医院救治了。5、证人李一×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下午1点左右,我在家我媳妇(袁二×)给我打电话说我岳父(袁一×)精神病犯了,我们俩就一起去我岳父家里。到了家里我就听见我岳父说“我的刀被人偷走了”。走到院子里说“我要砸上河头派出所”。然后就拿了一把镰刀想要出门,我就上去拦他,他没有听我劝阻,还拿着镰刀对我比划,我害怕就跑到大门口去,这时他还要出去,我就用右手抓住镰刀,他用力一拉就把我的手划出了一道口子。我媳妇和她姐姐也想要拦住他,他没有听还用镰刀比划我媳妇和她姐姐,她们俩害怕就躲起来了,然后他就把我们撵出了大门,还反锁上,我媳妇就打电话报警了。没过一会上河头派出所陆续来了四、五个民警,我们用钥匙把大门打开后,发现我岳父没有在院子里,从院子里看到我岳父在屋子里,一手拿着菜刀,一手拿着暖水壶,民警让他出来,他不出来还骂民警“谁进来我就剁死谁”。我们和民警商量把他控制住后就送他去医院,经过我们同意后民警就拿着盾牌和叉子进屋了,这时我们还听见他在屋子里大喊大叫,大概十分钟后,有两名民警出来了,腿部受伤了,都说是被我岳父用菜刀砍伤的,然后我们就进屋了看到民警已经用胶带把我岳父绑住了,我们一起把他送到了医院。6、证人袁三×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中午左右,我在地里干活时,接到袁一×的电话,他让我去他家找他,我当时感觉他说话有点不正常,就赶紧放下手里的活去他家,到家后我看见他手里拿着镰刀、手锯和一根绳子,还无缘无故问我他的刀哪里去了,让我开车拉他出去一趟,我一看他是有点要犯病,满嘴说胡话,就打电话让他大女儿袁四×赶紧回来。袁一×一看我不回去开车,就开始踢我,鞋甩掉后,又拿鞋、棍子打我,我怎么劝也不行。一会儿袁四×也赶来了,劝他也不听,连袁四×一起打,还把她推倒在地。过了一会儿,袁一×可能是打累了,坐在门口不再折腾了,我就回地里干活了,告诉袁四×有事就打我电话。到了下午5、6点钟,我从地里干完活后,才听说我走后袁一×又犯病了,还把赶过去的民警用刀砍伤了,具体情况我说不好,袁一×被送到安定医院看病了。7、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我在上河头派出所值班。大概下午2点多,我接到报警“岔房子村有名精神病患者持刀将家属砍伤”,民警李二×和祁×出警去处置这起警情。过了没多长时间,李二×给所内打电话要求带着警械到岔房子村增援,民警张一×、杨一×带着辅警杨××和我,带好盾牌、头盔、胶带等工具迅速赶到了岔房子村的事发现场。到达现场后,我看到一名男子(袁一×)站在岔房子村新村77号院内,他一边挥舞手中的镰刀一边喊“谁进来砍死谁”,院外站着这名男子的家属,没人敢进去。民警在院外警告他放下镰刀,他不听,还破口大骂,拿镰刀冲民警比划,持续一段时间后,他将院门反锁后,又跑到屋里反锁屋门,而且又拿出一把菜刀在屋里比划,冲外面喊“谁进来就砍死你们”。当时袁一×的女儿等亲属在院外,称其精神病发作,怕他会出什么意外或伤及他人,请求民警帮助把他制服,并送往医院治疗。民警在征得家属同意后,由家属将院门打开,民警祁×、李二×、张一×、杨一×带着我和杨××,佩戴头盔、手持盾牌等工具进到院内,我在最后面负责录像。进院后,民警在要求袁一×从屋内出来无效后,经家属同意,由李二×强行踹门,在踹门期间,袁一×仍手持水壶和菜刀在屋内与民警对峙,还朝外面泼开水,在李二×踹开门后,袁一×朝我们挥舞菜刀喊“谁过来就砍死谁”,当时李二×和杨××分别手持盾牌挡在前面,袁一×就用菜刀朝他们上下乱砍,在将他制服的过程中,李二×和杨××腿部都被对方砍伤了,是祁×趁机将他手中的菜刀打掉后,我们才合力将他制服,用胶带将他手脚束缚住,将他送到医院,李二×和杨××也去医院进行救治。8、民警祁×、杨一×、张一×证言,均证实2014年11月3日14时许,上河头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袁二×称其父袁一×精神病发作,欲持刀行凶,其丈夫李一×在劝阻过程中手被划伤,民警李二×、祁×迅速出警,后李二×电话请求增援,遂民警杨一×、张一×带领辅警杨××、张××带着盾牌和铁叉赶到现场,袁一×持水壶及菜刀在屋内与民警对峙,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经家属同意,李二×进行破门,后李二×和辅警杨××用盾牌阻挡袁一×挥舞的菜刀过程中,被袁一×砍伤,张一×与祁×将其菜刀打掉,并合力将其制服。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勘验笔录、光盘一张,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镰刀一把、菜刀一把已被扣押。11、证明二份、工作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二×系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上河头派出所民警、被害人杨××系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上河头派出所辅警。12、调取证据清单、住院材料、病历记录、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袁一×患有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患有精神分裂症,三级精神残疾。13、天津市司法精神病委员会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袁一×2014年11月3日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酒精所致依赖综合症;2014年11月3日被鉴定人袁一×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4、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二×左下肢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下肢创口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杨××肢体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5、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证人袁二×报警成案,被告人袁一×系被抓获归案。16、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袁一×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一×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一×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一×犯故意伤害罪定性有误,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袁一×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镰刀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宗阳代理审判员 王伟轩人民陪审员 赵学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