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执民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建雷与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2561号原告陈建雷与被告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雷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平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建平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5月14日,被执行人李建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建雷案款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72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奉执民字第25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