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