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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