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全成国与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经济合作社、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成国,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经济合作社,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全成国。法定代理人:全素琴。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全华钧。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全益刚。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兆信。本院审理原告全成国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经济合作社、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沙港村村民委员会、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全成国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全成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郑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