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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由晓燕与被孙风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晓燕,孙风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由晓燕,女,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林涛、李慧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风田,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由晓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孙风田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由晓燕478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孙风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孙风田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开执字第7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风田在银行中的存款484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风田在银行内的存款16700元(人民币)至本院账户内(本院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