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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房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8-2号反诉原告罗某某。反诉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反诉原告罗某某诉反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3)金民东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罗某某不服,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酒泉市中院审理,作出了(2014)酒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金民东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同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时,反诉被告李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同年5月14日再次通知开庭时,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反诉。经审查,反诉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罗某某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570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85元,由反诉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长  殷振江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白春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