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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娟与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玉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娟,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提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高娟。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明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时玉华。再审申请人高娟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同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玉华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4)泰民申字第41号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高娟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高娟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6585.20元,减半征收3292.6元,由高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