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易际川与蒋贤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际川,蒋贤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59号原告:易际川。委托代理人:陈中查,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贤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易际川诉被告蒋贤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际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际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春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上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