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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陈立新。被执行人:曹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曹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9960.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含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城法执字第8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