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何某。被告罗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元先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1980年10月,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年××月××日在当时的乔贤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原告出嫁到被告家。××××年××月初二生育长子罗某乙,××××年××月十六生育次子罗某丙,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独立生活。原被告结婚刚得几个月,双方就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经常骂原告懒。2014年6月起,被告打骂原告,不让原告在家吃住,原告逼不得已到亲戚朋友家寄居,反被被告诬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因实在无法忍受被告霸道行径,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让原告脱离苦难。原告何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上林县乔贤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3、被告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被告罗某甲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1980年10月,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年××月××日在当时的乔贤乡民政办登记结婚。原告出嫁到被告家。××××年××月××日生育长子罗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某丙,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独立生活。关于夫妻关系不和、感情已破裂方面,原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让,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元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秀婷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