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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与李跃平、黄玉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李跃平,黄玉红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多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平。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告被告)黄玉红。上诉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跃平、黄玉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宜章金子坪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向前,被上诉人李跃平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主、被上诉人黄玉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宜章金子坪矿业��限公司。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何双高审判员 朱国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