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与甘枧根、高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甘枧根,高云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负责人:黄文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表人:何小芳,该银行营业部主任。被告:甘枧根。被告:高云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诉被告甘枧根、高云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