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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秦金婵诉被告龚双周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婵,龚双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94号原告秦金婵,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2********,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黄家阁小区***号。被告龚双周,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5********,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王家坪镇蔡家坪村细木岭组。原告秦金婵诉被告龚双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金婵,被告龚双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金婵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下半年相识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龚俊杰,2001年12月1日出生。双方结婚后,由于被告经常打牌赌博,不顾家,平常也不关心原告和女儿的生活起居,进而导致双方感情逐渐淡化,双方经常吵口打架,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从2012年6月开始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还要原告另外找个人生活。为此,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原告秦金婵没有提交证据。被告龚双周辩称,1.原告陈述的恋爱,相识已经生育小孩的事情是事实;2.原告说被告的经常打牌,赌博不是事实,被告只是偶尔打一下小麻将,原告却经常买地下六合彩;3.为偿还债务,被告外出务工,并不是不管原告和女儿,自2013年起,被告至少跟原告和女儿寄了3万元钱;4.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龚双周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被告的答辩和庭审笔录,确认以下事实:1997年,原告秦金婵与被告龚双周在广东务工时认识,1998年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双方关系较好,生育了一女孩,取名龚俊杰,2001年12月1日出生。自2006年以来,原、被告双方因买地下六合彩而负债,2007年双方为偿还债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以18万的价格出卖。为偿还债务,双方一直在广东务工,2012年6月,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秦金婵便回张家界居住生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期间,被告龚双周常给原告和女儿寄生活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其他添置共同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秦金婵与龚双周虽是再婚,但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并生育一女孩。自2006年起,夫妻双方因负债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体贴,同时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秦金婵诉称被告龚双周经常打牌赌博,不顾家,平常也不关心原告和女儿的生活起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主张,因对其诉称的事实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夫妻感情尚未完成破裂,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金婵要求与被告龚双周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金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 军人民陪审员  李跃先人民陪审员  欧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林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