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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家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家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094号罪犯夏家成。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家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认为罪犯夏家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家成自入监服刑三十九个月以来,获得二次记功、二次表扬,并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因私藏手机被禁闭七日,二次违纪被扣分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家成在入监服刑期间,屡次违反监规,尚需继续接受教育改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家成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代理审判员  陈 丽代理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