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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刑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俊伟抢劫、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漯刑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俊伟(曾用名孙二伟),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俊伟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俊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俊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孙俊伟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明审 判 员 贺 广代理审判员 刘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潇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