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涛诉被告代红达、被告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涛,代红达,祖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04号原告林海涛,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代红达,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祖丽,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涛诉被告代红达、被告祖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海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海涛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