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丽贞与邹木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贞,邹木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李丽贞。委托代理人刘来胜.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楠,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木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贞诉被告邹木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贞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丽贞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丽贞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徐刚兴代理审判员 桂月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