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任伟与慕红刚、刘越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慕红刚,刘越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慕红刚,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被执行人刘越月,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执行的(2014)镇民初字第798号任伟与慕红刚、刘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慕红刚外出下落不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被执行人刘越月与申请执行人任伟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自2015年3月,每月刘越月给任伟还款2000元,至执行完本案执行标的51500元;如果刘越月连续两个月未履行,任伟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798号任伟与慕红刚、刘越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