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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李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