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秀华与被执行人于玉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华,于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于秀华,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于玉波,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