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皇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张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皇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阳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尚增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红礼路。法定代表人张东玲,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东玲,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308-6-2-601号。本院在执行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福民蔬菜脱水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将其帐号:(29-234001040002186)内存款70万元,于2010年1月18日转入其法定代表人张东玲帐户,(卡号为622848120004726816),此行为系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东玲为本案被执行人,张东玲应在70万元范围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清偿(2015)沈皇民三合初字1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履行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