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解放、林东洋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解放,林东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43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解放,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2013年3月12日因赌博被罚款伍佰元,同年12月26日因赌博再次被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东洋,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4年6月12日因赌博被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杏山,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14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二上诉人,审查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8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及卢某甲、林某甲在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林某甲家中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被告人林解放发现卢某甲将1个装有摄像头的钱包放在桌上,因怀疑卢某甲诈赌,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与卢某甲发生争吵,并用拳脚殴打卢某甲,后被告人林解放将卢某甲的手机及汽车钥匙拿走并用自己的汽车堵住卢某甲的闽D5J7**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不让卢某甲离开,并要求卢某甲拿出人民币50万元,才肯让卢某甲回家。随后被告人林解放将手机还给卢某甲,卢某甲打电话给其姑丈江某甲说明情况,但因江某甲一时间无法筹集到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林解放就从围墙边拿起1把甘蔗刀威胁要砍卢某甲的手。过了一会儿,被告人林解放启动卢某甲的车,并与被告人林东洋一起将卢某甲推进车子,威胁要载卢某甲去水库游泳。当时被告人林东洋在车外看住卢某甲,防止卢某甲逃跑,后被告人林解放见卢某甲害怕就将车熄火,并将卢某甲带到林某甲家的院子里。被告人林解放要求卢某甲将闽D5J7**黑色本田CRV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留下抵押并让卢某甲继续筹钱。2014年8月5日2时34分,南安市公安局接警后赶赴现场,并将卢某甲带回审查,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逃离现场,后均于同日9时许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卢某甲扣押1部黑色手机、1个褐色钱包(钱包内装有1块电路板);向被告人林解放扣押作案工具甘蔗刀1把;向被告人林解放的家属扣押1部白色苹果4S手机;向被告人林东洋的家属扣押1部黑色苹果4S手机。2014年8月11日,卢某甲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认定前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4日19时许,他应林某甲邀请到林某甲家院子里与林某甲、林解放、林东洋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他放了1个带有摄像头和传感器的钱包放在桌上,该工具需配合专用扑克牌、专用仪器才能实现诈赌,当时他只是为了试验一下是否有人认识该工具,并没有使用,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林解放说他出老千,后林解放、林东洋就一起来打他,都是用手脚朝他身上乱打,林解放还将桌上赌资拿走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并将他口袋里的钱、车钥匙及手机一起搜出来放入自己口袋,他带了人民币4000元来赌博,只剩下人民币283元没有被拿走,后林解放还把自己的车子堵住他的车子不让他离开,接着双方就坐下来谈,林解放、林东洋叫他要拿人民币50万元给他们,才肯放他回家,后他打电话给江某甲让其筹钱,江某甲表示无法筹集到钱,林解放、林东洋就很生气,林解放就拿了1把刀摆到他面前,威胁他称到5日凌晨3时之前如果没有把人民币50万元拿来,就要用刀砍他,后来林解放还拿他的车钥匙去启动车子,并和林东洋一起将他推进去车子里,说如果没有把人民币50万元拿来给他们,就要把他扔到水库里面淹死,他说这么晚了没法筹集那么多钱,先拿一部分给他们,他们就讲如果钱没有全部到位,就将他的小轿车抵押给他们,后来他就发信息给江某甲让其报警;当时林解放要他拿出50万元时是公开叫喊的,林东洋肯定有听到;讲钱主要是林解放在讲,林东洋有时也在边上,也有出声叫他把钱拿来,因为林解放已经讲了50万元,所以林东洋就没有再具体讲拿多少钱等事实。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19时许,他约卢某甲到家里赌博,20时30分,卢某甲开车到他家里,后他和卢某甲、林解放、林东洋四人就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约1个小时后,林解放发现卢某甲桌上放了一个仪器便怀疑卢某甲诈赌,遂与卢某甲发生争吵,后林东洋也跟卢某甲发生争吵,林解放、林东洋就用手脚打了卢某甲几下,林解放将卢某甲桌前赌资及手机拿走放进自己口袋里,后双方坐下来谈,林解放要卢某甲打电话回家筹集人民币50万元,才放卢某甲回家,卢某甲说没办法筹集那么多钱,林解放、林东洋就将卢某甲推到卢某甲的车子里,称如果没有把50万元人民币拿来,就要把卢某甲扔到水库里淹死,过一会儿,林解放、林东洋又将卢某甲带下车带到他家里,林解放从围墙旁边拿了1把甘蔗刀来,在卢某甲面前摆着,威胁卢某甲说如果在5日凌晨3时之前没有把人民币50万元拿来,就要把卢某甲的手脚砍掉,并要求卢某甲把能筹集到的钱拿来,剩下的用卢某甲的小轿车做抵押,最后卢某甲的家属报警,并和警察一起来到他家;当时是林解放提出要卢某甲拿出50万元来的,林东洋没有提出异议,那样子也是默认的,不嫌多也不嫌少等事实。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21时30分许,她看到林某甲、卢某甲、林解放、林东洋四人在她家院子的石桌上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接着她就进屋去看电视,后来她听到院子里有人在争吵的声音,就赶紧出来院子里,听到林解放说卢某甲出老千,并问卢某甲要怎么解释,卢某甲就说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林解放就叫卢某甲先拿人民币50万元过来,才让卢某甲回家,并从院子拿了1把甘蔗刀指着卢某甲,并威胁要是叫人过来就马上把卢某甲的手指头剁掉,卢某甲说身上没那么多钱,就打电话让他姑丈借钱过来处理,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院子里又在大声争吵,她看到林解放、林东洋带着卢某甲走到卢某甲的车旁,她问林解放说你们要去哪里,林解放说他们要载卢某甲去水库游泳,她就赶紧跑过去劝他们不要这样做,于是林解放、林东洋就又带着卢某甲回到院子里坐着,后来公安机关就和卢某甲的家人一起来她家了。4、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晚,他在林某甲家看到林某甲、卢某甲、林解放、林东洋4人在院子里面赌博,几个小时后他看到林解放、林东洋正在和卢某甲争吵,林解放、林东洋说卢某甲诈赌,要卢某甲赔钱,他没有听清楚具体争吵内容,后警察就来到了现场等事实。5、证人林某丙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21时许,林某甲、卢某甲、林解放、林东洋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林解放发现卢某甲桌前的1个黑色钱包里有机器,遂怀疑卢某甲诈赌,于是林解放就用手脚打卢某甲,并把卢某甲位子上的赌资拿走,林解放又从林某甲家围墙边上拿了1把甘蔗刀朝卢某甲比,问卢某甲要怎么处理,卢某甲对林解放讲不要打他,看怎么处理都可以,他们在谈的过程中有发生争吵,后林解放、林东洋还将卢某甲推到1部小轿车上,一会儿又将卢某甲带下来,在桌子上谈如何处理,主要是林解放在跟卢某甲谈,林东洋在旁边没有说话,他没听清他们谈话的内容等事实。6、证人林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21时许,林某甲、卢某甲、林解放、林东洋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后他听到争吵声从房间出来,看到林解放用手打卢某甲,当时林东洋也站在旁边,卢某甲说不要打他,他要把输的钱退给林解放、林东洋,后林解放又从林某甲家围墙边上拿了1把甘蔗刀朝卢某甲比划,后来林解放、林东洋和卢某甲就到林某甲家外面去谈,他不清楚他们的具体谈话内容,但有听到他们要带卢某甲去水库游泳,没有多久警察来了,当时现场有他本人、林某甲、卢某甲、林某乙、吴某某、林某戊、林某丙、林解放、林东洋。7、证人林某戊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22时许,他到林某甲家,看到林某甲、卢某甲、林解放、林东洋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他听到有人说卢某甲诈赌,后林解放、林东洋就用手打卢某甲的肩膀和身上,林解放、林东洋问卢某甲要怎么处理,卢某甲说不要打他,看怎么处理都可以,后来卢某甲拿起电话给家里打电话,要家里人拿钱过来放人,不知对方如何回应,卢某甲又接着说能借到多少就算多少,先拿过来放人,后来他们就在石桌子那泡茶,商谈过程中又发生争吵,然后卢某甲走在前面,林解放、林东洋跟在后面,他们一起到卢某甲的车上呆了差不多五分钟左右就下来了,后来林解放、林东洋、卢某甲三人又回到里面桌子上商谈如何处理,他不清楚他们的谈话内容,当时现场有他本人、林某甲、卢某甲、林某乙、吴某某、林某丁、林某丙及林解放、林东洋,后来警察来了,他就离开现场了。8、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凌晨1时6分和9分,他接到卢某甲要求报警的短信,后来卢某甲打电话给他,说在南安跟几个人赌博,那几个人不让他走,让他带些钱过来放人,他就叫上卢某乙和江某乙一起开车前往南安,1时32分,他又接到卢某甲的短信,让他“一定要按他说的”,到了1时50分左右,他又接到卢某甲的电话,叫他带人民币50万元过来放人,他告知卢某甲没有带钱,卢某甲就叫他没钱也先过来,当天凌晨2时30分许,他们到达南安市溪美街道办事处柳城中学路口处,卢某乙就打电话报警了,大约又过了5、6分钟,民警就来到了现场,他与卢某乙和民警到达现场时,有看到有一个人始终跟着卢某甲,而且卢某甲的小汽车也被人用小轿车堵住了出来,当时民警到现场处轩,他们都没有和卢某甲讲话,只是站在一边看着,对方因为看到民警到了现场,也就没有向他们提出要交钱,也没有提到卢某甲的事情等事实。9、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实他听江某甲说卢某甲在南安赌博被人扣留,对方要求送人民币50万元去才放人,后他和江某甲等四人去了南安并报警,后警察就来了。10、证人江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5日凌晨,江某甲打电话跟他说卢某甲在南安和人赌博后来被人扣留在南安市一个与卢某甲做过荔枝生意的人家里,对方要他们达去50万元才会将卢某甲放出来,后江某甲叫他一起去南安了解具体情况,到达南安市后他觉得这种事情不是自己能够摆平的,后来他就在南安市报警了,因为其曾经去过那个和卢某甲做荔枝生意的人家里,所以他就带着警察去了那里,果然在那边发现卢某甲被扣留;他不清楚是谁对卢某甲进行敲诈勒索,当时他到南安市后没有和对方接触过就直接报警了等事实。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卢某甲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12、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及甘蔗刀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卢某甲扣押1部黑色手机、1个褐色钱包(钱包内装有1块电路板);向被告人林解放扣押作案工具1把甘蔗刀;向被告人林解放的家属扣押1部白色苹果4S手机;向被告人林东洋的家属扣押1部黑色苹果4S手机。13、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甲方卢某甲与乙方被告人林解放家属林清萍、被告人林东洋家属林谋农达成调解协议,由乙方对甲方殴打等行为向甲方道歉,甲方不再索赔。2014年8月11日卢某甲出具谅解书对林解放、林东洋的行为表示谅解,申请公安机关撤案。14、伤情照片,证实卢某甲的右上臂、腹部皮肤有皮外伤。15、案发现场简图,证实案发地点林某甲家的院子情况。16、江某甲手机通话记录和短信照片,证实报案人江某甲的手机收件箱分别有下列几条短信:来自电话一的“一定要按我说的”以及来自电话二的“带警方构来”、“报警”。17、被告人林解放指认作案工具(甘蔗刀)照片,证实本案的作案工具。18、卢某甲指认诈赌工具照片,证实卢某甲指认用于赌博的钱包和扑克牌。19、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闽D5J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卢某甲。20、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闽D5J7**小型普通客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52000元。21、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无法委托相关部门对卢某甲所携带的带摄像头的钱包、扑克牌进行鉴定的情况及无法扣押甩子的情况;2014年8月5日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并将卢某甲依法带至南安市溪美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在此期间,卢某甲未离开溪美派出所办案区,当天早上8时许,该案转入刑事侦查阶段。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的身份情况。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卢某甲、林某甲因本案赌博分别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五日;被告人林解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同年12月26日再次因赌博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被告人林东洋因赌博于2014年6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24、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5日2时34分,南安市溪美派出所接卢某乙报案称:其侄子卢某甲在南安市溪美彭美埔边路一房厝内与他人赌博,后被敲诈勒索人民币50万元。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看见警察后,从现场离开。后经民警查证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4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接受调查。25、从林东洋手机中提取的拍摄视频,证实有人问卢某甲要怎么处理事情,卢某甲说了句要怎么处理随你们,然后就离开座椅。26、被告人林解放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供认2014年8月4日22时许,他和林某甲、林东洋及卢某甲四人在林某甲家中院子赌博,他输了1万多元,他发现卢某甲放在桌上的1个皮包内装有1个类似针孔摄像头的东西,他怀疑卢某甲诈赌,就将卢某甲放在桌上的1万多元拿走放入口袋,并质问卢某甲有没有“出老千”,他和林东洋有动手打了卢某甲,他看见桌上有1把卢某甲的车钥匙,就顺手拿来放入口袋内,后卢某甲说不要打了,他和林东洋就没再动手,后四人坐下来谈如何处理,他提出要是自己输别人五十万元都可以拿出来,卢某甲说要赔偿2、3万元给他们,他不答应,让卢某甲去跟林某甲说,后来卢某甲就开始打电话叫他亲戚拿钱来,其就对卢某甲说如果你没有赔偿我们的话,一会儿就把你扔到水库里去游泳,过了一会儿他就发动卢某甲的车,并说要将卢某甲载到水库里游泳,当时林东洋在旁边看住卢某甲,卢某甲害怕就说要拿钱来赔偿,他就将车熄火,他还从林某甲家中围墙边拿了1把甘蔗刀来威胁卢某甲,说如果没有把钱拿来,就要砍卢某甲的手脚,后他看见警察来了,就赶紧跑了,8月5日9时许他接到派出所通知,就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林东洋有动手打卢某甲,也有叫卢某甲要拿钱来赔,当时他只是要让卢某甲赔钱,也就随口让卢某甲拿50万元人民币来赔偿,并没有依据什么标准等。27、被告人林东洋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供述,供认2014年8月4日22时许,他和林解放、林某甲、卢某甲四个人在林某甲家中赌博,后林解放发现卢某甲桌子上放有诈赌工具,他们就争吵起来,他和林解放都有打卢某甲,林解放还拿走了一部分赌资,林解放叫卢某甲要拿钱来处理这事情,接着林解放将自己的车堵在卢某甲车的后面,并发动卢某甲的车,将卢某甲推到车里,称如果没有把钱拿来,就要将卢某甲扔到水库里,当时他站在车旁边防止卢某甲逃跑,后来卢某甲有电话联系他家里要把钱拿来,林解放还从围墙边拿了1把甘蔗刀来威胁卢某甲,称如果没有把钱拿来,就要砍卢某甲,后卢某甲的家里人报案,并带警察到林某甲家中,将卢某甲带走,他见状就跑了,8月5日早上,他接到派出所通知,就到溪美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晚现场除了他本人,还有林解放、卢某甲、林某甲、吴某某、林某乙、林某丁、林某丙、林某戊。原判认为,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林东洋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解放、林东洋均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林解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林东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甘蔗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已扣押的黑色手机、白色苹果4S手机、黑色苹果4S手机各1部和褐色钱包1个(钱包内装有1块电路板),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上诉人林解放及其辩护人诉辩称,原判认定其提出敲诈数额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只要求对方赔偿一、二万元,且被害人卢某甲存在诈赌引发纠纷的过错,请求按照敲诈勒索一、二万元且属犯罪未遂对其改判较轻刑罚。上诉人林东洋及其辩护人诉辩称,林东洋没有要求对方赔偿50万元,也没有听到林解放提出这一数额,原判认定其伙同林解放共同敲诈勒索卢某甲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东洋系从犯,且在公安介入后数小时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请求对其改判较轻刑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解放伙同上诉人林东洋于2014年8月4日20时至8月5日凌晨3时左右,以被害人卢某甲诈赌为由,共同暴力殴打卢某甲并威胁要将其载到水库“游泳”等,强行向卢某甲索要钱款人民币50万元,期间上诉人林解放还持甘蔗刀对卢某甲比划,威胁要砍其手脚,强行要求卢某甲必须在5日凌晨3时以前付钱,还要求卢某甲将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的车辆留下抵押以继续筹钱等,后因被害人卢某甲的亲属于5日凌晨2时34分左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带领公安人员前往解救,二上诉人没有得到索要的款项,此后公安民警经现场查证后电话通知二上诉人到案配合调查,8月5日9时许上诉人林解放、林东洋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二上诉人的相关作案工具等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判认定林解放伙同林东洋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经查,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证实当晚上诉人林解放与林东洋共同以人身安全对其威胁并多次共同要求其拿出50万元来赔偿,林解放还让其将汽车抵押再去筹钱的事实。被害人卢某甲这一陈述,能够得到证人江某甲、卢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的印证,足以充分证实被害人卢某甲被二上诉人强行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证人林某甲、吴某某关于当晚林解放要求卢某甲回家先拿50万元来赔偿,林东洋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对该赔偿要求予以默认,没有嫌多也没有嫌少的证言,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林东洋自始至终均清楚上诉人林解放强行向卢某甲索要50万元,且积极参与殴打和共同威胁的事实。故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该二上诉人共同强行索要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均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林东洋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及其辩护人提出林东洋具有自首情节的诉辩意见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解放、林东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向被害人卢某甲强行索取人民币5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二上诉人均以被害人卢某甲诈赌为由强行索要钱款,但被害人是否确实存在诈赌行为并不是行为人可以向对方强行索要钱款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借口与原因。故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应在量刑上予以体现的诉辩意见均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林解放及林东洋在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林东洋积极参与实施暴力殴打及威胁被害人并索要钱款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作用明显,依法不能认定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故其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诉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上诉人林东洋所起作用比起上诉人林解放而言相对较小,原判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偏重,请求改判较轻刑罚或请求对林东洋适用缓刑的诉辩意见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王志贤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