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何学军与施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军,施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何学军,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施和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施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和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何学军借款120000元及利息19000元,被执行人仅给付部分借款后,余款至今未付。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执字第000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智杰审 判 员 徐云峰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谷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