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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宜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易金制罐有限公司、伍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宜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易金制罐有限公司,伍元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203-1号原告:广州宜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龚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向华,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霞,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易金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伍元国。被告:伍元国,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宜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易金制罐有限公司、伍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宜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9元和保全费90元,由原告广州宜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传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