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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巴马联邦伟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尚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85号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东园路85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军,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波成,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尚淼,农民。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尚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受理后,同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长梁正华审判员温正清助理审判员黄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陆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