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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孙丹与赵忠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赵忠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53号原告孙丹,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山西弛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红,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科技街康兴大厦9层。负责人刘琦,经理。原告孙丹与被告赵忠红、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丹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丹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丹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锦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