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双马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南京略之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诸暨市双马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南京略之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24号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后藤俊朗。委托代理人:朱树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双马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同文村。法定代表人:阮高松。被告:南京略之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一楼113室。法定代表人:熊建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双马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略之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6元,减半收取5583元,由原告南京宏洋雨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金华人民陪审员 吴美云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