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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桂林与延庆县永宁镇罗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林,延庆县永宁镇罗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086号原告孙桂林,男,1937年4月14日出生。被告延庆县永宁镇罗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永宁镇罗家台村。法定代表人李彦,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林与被告延庆县永宁镇罗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桂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