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维平与李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平,李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孙维平。委托代理人沈建国,靖江市江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狮山路86号。负责人江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平与被告李德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舜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