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容莺��、容敏生与严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容莺花,女,汉族,1979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容敏生,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严珠连,女,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容莺花诉被告容敏生、严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1377元,由原告容莺花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