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妹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264号申请人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岸纯,业务经理。被申请人吴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申请人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1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5)682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申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海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云(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