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瑞博担保公司与刘强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瑞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强,苟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廖雄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被执行人苟艳,女,羌族,生于1974年5月10日,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苟艳银行存款2385748.2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茂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