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87年8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某甲,女,1994年3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某乙,男,1962年2月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文盲,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苏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城郊分理处有储蓄存款2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街分理处的存款22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恒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