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50203。法定代表人陈书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伟,男,1967年8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沈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伟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伟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沈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 超审判员 裴 铁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