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修建与耿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建,耿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刘修建,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被告耿小华,男,38岁,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建诉被告耿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修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目前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小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修建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修建撤回对被告耿小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修建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