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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邹观承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邹观承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聚集区域内C1-2,组织机构代码:79836893-8。法定代表人GerhardNickolaus,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志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滨江基地1幢1-5层,组织机构代码:57295612-0。法定代表人姜奕斌,公司负责人。被告邹观承,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邹观承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远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海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