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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维新诉包代林、蒋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新,包代林,蒋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田维新,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包代林,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章章,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田维新诉被告包代林、蒋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维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包代林、蒋章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维新诉称:2009年5月6日,被告包代林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蒋章章担保,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口头约定就两个月,现原告由于生活所需,请求被告还款,原告找被告多次,被告一直未还款,最近支付了4000元的利息。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包代林未作答辩。被告蒋章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6日,被告包代林向原告田维新借款10000元,由被告包代林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蒋章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逾期后经原告田维新催收被告包代林支付了4000元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及询问蒋章章的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包代林向原告田维新借款10000元有其打的10000元《借条》一张,并有询问担保人蒋章章的笔录在卷佐证,本院应认定被告包代林向原告田维新借款1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田维新提出由被告包代林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章章对该借款提供了担保,依法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包代林偿还原告田维新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4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二、被告蒋章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包代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