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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春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春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32号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江汉。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春宏,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春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千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娟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