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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攀、王保与刘永致、李现荣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攀,王保,刘永致,李现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攀,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郸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男,1965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致,男,1987年1月1日生,汉族,装饰工,住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现荣,女,1949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郸城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男,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攀、王保因与被上诉人刘永致、李现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王攀、王保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了开庭传票,开庭传票经王攀、王保本人签收确认送达。本院定于2015年5月11日上午10时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王攀、王保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上诉人王攀、王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王攀、王保负担。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