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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丁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桑某某,男,汉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查干沐镇人,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河西菜市场。被告丁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天峻县兴青小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青海天峻县人,住天峻县兴青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审判长 多杰拉旦审判员 南夸尖参审判员 洛  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拉 毛 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