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立民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杨杖子铁矿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杨杖子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蒲杖子村。法定代表人:贾红霞,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杨杖子铁矿。住所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杨杖子村。法定代表人:黄忠发,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天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天兴矿业公司)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青龙天兴矿业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二)被上诉人诉请所涉及的1600万元属于虚构,不能以此认定管辖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6月2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杨杖子铁矿负责人黄忠发与青龙天兴矿业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选择了纠纷发生后地域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同时,青龙满族自治县杨杖子铁矿的起诉涉及标的额为1600万元,且提交了相应证据。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该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青龙天兴矿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