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单晓龙与胡国强、王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龙,胡国强,王社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18号原告:单晓龙。委托代理人:卢秀忠。委托代理人:虞磊。被告:胡国强。被告:王社教。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龙与被告胡国强、王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晓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