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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单晓龙与胡国强、王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晓龙,胡国强,王社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318号原告:单晓龙。委托代理人:卢秀忠。委托代理人:虞磊。被告:胡国强。被告:王社教。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晓龙与被告胡国强、王社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晓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