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23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后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8431999-1。法定代表人应晓俊。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上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嘉鑫换热器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0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0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伍万捌仟玖佰元整,票号为:3020005322090801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锐气动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家骥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