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祝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林国曙,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祝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